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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000151676045-/2018-0803022 公文目录:统计法制 发文日期:2018-08-03 主 题 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18-08-03 发布机构:楚雄州统计局 标      题: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快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17-08-24 14:10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快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有丰就贯彻实施《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答记者问

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等27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这标志着我国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记者就贯彻实施《合作备忘录》采访了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有丰。

问:签署《合作备忘录》的目的是什么,《合作备忘录》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都有哪些?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认真落实实施《统计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共计27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问:《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对象是谁?

答: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是在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问:《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有23个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二)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九)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十)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十一)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二)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三)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四)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十五)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十七)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八)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十九)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二十一)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二十二)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三)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问: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将如何开展联合惩戒?

答:国家统计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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